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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2019
1、(七)场地、设备、资金证明文件;章总 则条为了规范期货公司经营活动,加强对期货公司监督管理,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推进期货市场建设,根据《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第二条在中华境内设立的期货公司,适用本办法。
3、第三条期货公司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的规定,审慎经营,防范利益冲突,履行对客户的诚信义务。
4、第四条期货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关联人不得滥用权利,不得占用期货公司资产或者挪用客户资产,不得侵害期货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
5、第五条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期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监督管理。
6、期货交易所的管理办法由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7、第八条期货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在中华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8、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按照自律规则对期货公司实行自律管理。
9、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机构依法对客户保证金安全实施。
10、第二章设立、变更与业务终止第六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5人;(二)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
11、第七条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实收资本和净资产均不低于3000万元;(二)净资产不低于实收资本的50%,或有负债低于净资产的50%,不存在对财务状况产生重大不确定影响的其他风险;(三)没禁止在前款规定的期货交易场所之外进行期货交易。
12、第五条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
13、有较大数额的到期未;(四)近3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五)未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六)近3年作为公司(含金融机构)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未有滥用股东权利、逃避股东义务等不诚信行为;(七)不存在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持有期货公司股权的情形。
14、第八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个人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且其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
15、第九条持有期货公司5%以上股权的境外股东,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其所在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的金融机构;(二)近3年各项财务指标及监管指标符合所在或者地区法律的规定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境外股东应当以可自由兑换货或者合法取得的出资。
16、第十条期货公司有关联关系的股东持股比例合计达到5%的,持股比例的股东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至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17、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向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申请书;(二)公司章程草案;(三)经营;(四)发起人名单及其审计报告或者个人金融资产证明;(五)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名单、和相关资格证明;(六)拟订的期货业务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文本;(八)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期货公司经批准可以从事规定的其他业务。
18、第十四条期货公司申请金融期货经纪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日前2个月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二)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并有效执行;(三)符合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规定;(四)业务设施和技术系统符合相关技术规范且运行状况良好;(五)高级管理人员近2年内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行政处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经营正在被有权机关调查的情形;(六)不存在被及其派出机构采取《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规定的监管措施的情形;(七)不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八)近2年内未因违法违规行为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
19、但期货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比例超过50%,对出现上述情形负有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负责人已不在公司任职,且已整改完成并经期货公司住所地派出机构验收合格的,可不受此限制;(九)控股股东净资产或者个人金融资产不低于3000万元;(十)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文到这结束,希望上面文章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