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委员考察材料_市政协委员考察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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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如何提高政协专委会调研视察水平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

如何提高政协专委会调研视察水平

(一)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符合交流条件局级干部般部内外交流处级干部般局内交流

一、选题要准。专题调研首先面临的就是如何选题。强调选题要准,有两层意思:一是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只有了解全局、把握全局,才能在服务大局中做到视野开阔,重点突出,选题准确,进而为政协与政之间形成“建言”与“纳言”、“献策”与“求策”良性循环的协商议政格局奠定基础。所以,要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要求,既要围绕本地政工作的大局和重点,有针对性地选题,又要着眼全国发展大局的重点及趋向,有前瞻性的考虑;既要选准小中见大的课题,又要注重选择对全局有普遍意义或决策相关有启示性、警示性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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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调研要深。专题调研贵在深入细致。只有树立强烈的为民意识,坚持经常深入群众,自觉和群众打成一片,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才能掌握参政议政的手材料,全面、准确、客观地反映问题。

要提高站位深化什么以更大决心和力度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干部人事档案造问题处理办法》第九条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

要提高站位,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专注创新创业,安心经营发展”要求,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六)篡改、伪造代会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

提高站位深化

高志立对石家庄市、高邑县优化营商环境的做法给予充分肯定。他指出,要提高站位,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持企业专注创新创业,安心经营发展”要求,以更大决心、更大力度、更实举措,持续改善营商环境。

要积极主动作为,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统一,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多措并举为企业纾困解难。要发挥政协优势,搭建政企沟通协商平台,团结全省各级政协委员坚定发展信心,积极建言献策,为我省高质量发展凝聚智慧和力量。

政协委员有编制吗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作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政协章程规定,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由、各派、无派人士、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特别行政区同胞、特别行政区同胞、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设若干界别。

(三)对档案中有关问题,拒组织调查,不如实说明情况或者提供虚情况的;编制介绍

什么情况下干部必须进行交流

三、建言要实。政协要多建肺腑之言、多立发展之论、多献务实之策。要做到建言要实,提高建言献策的质量和水平,就要注意把握四点:一是了解实情、敢讲真话。政协位置超脱,较少受局部利益、部门利益的影响,可以了解实情,听到真话,关键是能不能深入,敢不敢深入。二是发扬,畅所欲言。政协是发扬的重要场所,在常委会议专题协商的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发扬,使各种意见充分发表出来。无论是调查还是协商,方方面面的意见都要听,特别要注意听取不同的意见,不然就不叫协商讨论。三是要学习借鉴,推行“拿来主义”。要组织委员外出学习考察,目的就是为了学习借鉴别人的经验和教训,把成功的东西拿来为我所用。四是要精心研究、集思广益。政协(二)篡改、伪造(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是人才荟萃的“智囊团”,各种意见都发表出来之后,就要分析、比较和综合,进行一番加工、提炼,形成集体的意见和建议。只有这样,才能提出切实可行,作性强的对策建议。

根据工作需要干部进行交流轮岗担任副处级干部同职位任职满10处级干部同处室连续工作满15局级干部同局级单位连续工作满20般应交流轮岗干部工作岗位干部应加交流轮岗力度

什么情况属于伪造入材料

高志立一行实地考察了河北盛益饮品有限公司、河北广骏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并召开座谈会,认真听取相关工作汇报和意见建议。

干部档案造可能属于犯罪,具体依据实际情况确定。

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造行为涉嫌的,由监察机关依据《纪律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当事人进行处理:

(一)直接或者请托他人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的;

(二)本人亲属、特定关系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本人档案材料实施造,本人知情、默许,或者当时不知情但知情后未及时向组织报告的;

(四)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人员)进行处理:

(一)接受他人请托或者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造的;

(二)违规查阅、借阅、转递档案等,为他人造提供方便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对发现存在明显问题的档案材料不及时报告、不按照规定处理的;

(四)在干部人事档案造问题调查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提供虚材料或者销毁有关证据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人员进行处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纵容、默许有关部门和人员实施档案造行为的;

(二)干扰、阻挠有关部门对档案造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的;

(三)拒不执行上级处理意见或者违规变通处理的;

(四)本地区本单位档案造问题突出,且查处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违规违法情形的。

法律依据:

《关于干部人事档案造问题处理办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行为:

(三)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

(五)篡改、伪造加入或者派等材(九)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料的;

(七)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等材料的;

(八)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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