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知识产权保护论文新颖题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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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论文查重机制原理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2.整篇论文上传后,系统会根据论文生成的目录自动检测

论文查重机制原理

9、 中日韩电子商务法律环境比较及启示

2.整篇论文上传后,系统会根据论文生成的目录自动检测论文的26、我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出口检查制度;章节信息,然后系统会分章节检测论文,可以获得每一个单独章节的副本,引用不参与文本检测;否则会自动分段,按1万字左右检测。同时,目录可能会被检测为文本,重复会被标记为红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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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知网论文检测的条件是连续13个相似或抄袭现在有一些企业存在滥用知识产权的情况。对一些特别大的企业来讲,应该有和担当,在尊重知识产权的前提下要注意到知识产权也要有利于便捷的传播的问题。另一方面,目前侵权盗版的问题还比较多,还有一些不法的盗版分子从事未经许可的商业性活动。的词会用红字标注,但必须满足3中的前提条件:即可以检测出你引用或抄袭的A篇文献中的总字数,以及你每个检测段落中超过5%的部分,并标注红色。

在查重过程中,系统会先对提交的论文进行分词处理,将论文分成若干个段落。然后,系统会将这些段落与一个预定义的数据库进行比较,查找是否存在相似的文本。如果找到了相似的文本,系统会将它们标记出来,并根据相似度计算出查重率。

另外,查重系统通常会设置一个灵敏度阈值,一般为5%,即低于5%的相似度不会被计入查重率。此外,不同的数据库和查重系统可能会有不同的查重标准和方法,因此在进行论文查重时应该选择权威和可靠的查重系统。

论文:世界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需要些什么参考文献?

1、 论婚姻损害赔偿制度 2、论我国婚姻法律中的经济补偿制度

我知道[1] 宋伟宏. 文化遗产保护与文化旅游利用的良性互动发展[J]. 博物馆研究, 2006,(03). [2]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J]. 学术动态, 2007,(05). [3] 敏颜. 我国的文化遗著作财产权包括:产保护应重点抓五方面22、论地理标记的法律保护 23、 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工作[J]. 城市规划通讯, 2006,(10). [4] 刘建平,陈姣凤,林龙飞. 论旅游开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J]. 贵州民族研究, 2007,(03). [5] 陈峰云,范玉仙,朱文晶,李长安. 世界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以平遥古城为例[J]. 华中师范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2007,(01). [6] 周武忠. 文化遗产保护和旅游发展共赢——文化遗产保护与旅游发展研讨会综述[J]. 艺术百家, 2006,(07). [7] 安群. 文化遗产保护制度的比较分析[J].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教育, 2006,(02). [8] 贾鸿雁. 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性旅游开发[J]. 改革与战略, 2007,(11). [9] 喻学才. 我国当前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八大难题[J]. 旅游学刊, 2005,(05). [10] 梅术文. 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知识产权[J]. 学术动态, 2007,(05). 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3 条 [1] 康俊香. 供需视角下文化遗产旅游可持续发展研究[D]西北大学, 2007. [2] 赵晓宁. 论我国世界遗产地周边环境资源开发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D]四川大学, 2006. [3] 林芳芳. 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法律保护的缺陷及对策[D]政法大学, 2007. 期刊全文数据库 共找到 4 条 [1] 李文华,闵庆文,孙业红. 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中几个问题的探讨[J]地理研究, 2006,(04). [2] 霍改华,甘联君. 重庆温泉旅游基本构件研究[J]重庆交通大学学报(科学版), 2007,(05). [3] 王艳平. 温泉旅游基本构件研究[J]旅游学刊, 2006,(10).

硕士保密与不保密区别

写的时候会想到知网的查重。当我们得到不合格的检测结果时,我们会因为不知道知网查重的规则和原理而痛苦。降低重复率就像一场,知己知彼才能百战百胜;降低重复率需要对症下,所以一定要了解知网论文查重的规则和原则:

硕士论文查重的保密性对硕士生来说是4、著作权的取得一个比较重要的事情,很多硕士生在查重的时候都会遇到这个问题,也会问硕士论文查重保密有什么好用?意义是什么?下面小编就这几个问题,给大家详细介绍:硕士论文查重保密好不好?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本馆收藏的作品;

一、硕士论文查重申请保密好吗

硕士论文申请保密是避免抄袭的行为,由于现在的硕士生越来越想偷懒,硕士论文甚至都懒得写,直接去网上抄袭一篇,或在去找别人,所以硕士论文申请保密的意义,就是用来防止学生存在抄袭的行为,通过对硕士论文进行申请保密是好的,至少可以有效避免大部分学术不端行为,这也是硕士论文申请保密意义的一个原因所在。所以说,硕士论文申请保密是好的!

二、硕士论文查重保密是好还是不好

硕士论文保密直接目的是防止学术不端行为,其最终意义是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首先,通过硕士论文保密,可以减少抄袭现象,学生或研究人员可以形成一定的约束机制,促使他们在学术研究中做出更多的原创成果,从而直接推动学术研究的进步;其次,通过保护他人的知识产权,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使全都有更大的创造知识的动力,并从中受益。这样,全国的学术研究将继续取得进展。所以说,硕士论文保密是好的!不仅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还能防止侵犯别人的知识产权!

三、查重会和保密的论文重复吗

会,目前国内普通使用知网。而知网保密只是不会对外公开,但凡使用知网查重,就会被纳入到对比范围中的。因此不能使用别人的再来用一次,如果非得要用,那也要大修改,降低重复率以后才能用。改完后,用快捷论文查重网的知网检测查一下,过关了再提交学校,否则被学校发现,轻则延迟毕业,重则没有学位。

民商法学硕士 选题?(要资料多 有新意)

9、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制度的现状与完善

民商法学选题(一)民法总论 1、民事法律行为理论研究 2、意思表示研究 3、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研究 4、间接制度研究 5、两系制度比较研究 6、诉讼时效的效力研究 7、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研究 8、法人的本质研究 9、我国合伙制度的完善 10、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研究(二)物权法 11、我国物权法体系研究 12、法人财产权性质研究 13、企业法人两权分离制度研究 14、所有权制度研究 15、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研究 16、占有制度研究 17、物权行为研究 18、我国民法上抵押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19、无权行为研究 20、法定代表人越权原则研究 21、我国民法上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研究 22、相邻关系研究(三)债法 23、我国买卖合同性质和效力研究 24、非典型合同研究 25、旅游合同研究 26、一物二卖效力研究 27、转租之效力研究(四)商法总论 28、商法的本质 29、商事登记制度研究 30、商法的价值 31、商业名称制度研究 32、商法的基本原则研究 33、论商法与交易安全保护 34、商法总论对分论的指导意义(五)公司法 35、论公司资本制度 36、公司股东利益的保护 37、大股东对小股东的或义务 38、论股权 39、论董事制度 40、董事的注意义务与忠诚义务 41、公司有限研究 42、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研究 43、公司收购中对广大中小股东的保护 44、一人公司研究 45、破产重整制度研究(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八)票据法 60、论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 61、论票据对价 62、票据的无因性研究 63、论票据法的近因原则 64、论票据制度 65、票据伪造制度研究 66、论票据追索权 67、论票据利益偿还请求权 68、论票据保证 69、论票据时效 70、论票据背书(九)保险法 71、论保险法的诚信原则 72、论保险利益原则 73、论保险代位求偿权(十)知识产权法 74、论知识产权与物权。 75、论入世以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变革对经济和文化的影响 76、论全球化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影响 77、论知识产权与企业核心竞争力 78、论知识产权的权利限制 79、论知识产权与反垄断法的关系 80、论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81、论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82、论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司法保护 8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法理学分析 84、论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85、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的研究 8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87、论知识产权中的间接侵权 88、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立法的思考 89、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90、论著作权与邻接权 、论计算机软件保护及法律适用 92、论网络著作权保护制度 93、论数字化作品的知识产权问题 94、网络链接中的知识产权问题研究 95、试论电视综艺节目的知识产权保护 96、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法律问题 97、超链接的知识产权问题 98、电子商务的知识产权问题 99、模仿创新与知识产权保护 100、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01、中文域名与相关知识产权保护 102、论域名的知识产权属性与立法、执法框架 103、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和保护机制 104、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我国知识产权保护 105、论侵权 106、论(7)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著作权法第十条款第十二项(信息网络传播权)规定的权利;有关大众传播的法律问题 107、论原产地名称和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108、论商标与商号 109、论驰名商标的保护 110、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与商标保护、著作权保护的区别 111、论商业外观的法律保护 112、论商业方法专利 113、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114、地理标志知识产权性质分析及法律对策 115、大型体育竞赛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116、论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 保险法参考题目 117、试论投保人告知义务 118、试论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及存在时间 119、论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 120、论我国《保险法》中代位权制度的完善 121、论保险合同的非要式性 122、论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

(4)美术、建筑作品。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发表论文算知识产权吗

(六)证券法 46、承销人的尽职调查 47、公开披露制度的意义及其研究 48、证券法民事制度 49、我国证券法民事现状研究 50、搅拌现象研究 51、我国证券法调整的证券关系(七)海商法 52、论海运保函的法律问题 53、论提单中的并入条款 54、略论船舶所有人的限制问题 55、论海运货物留置权 56、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的期限探析 57、论提单的物权性 58、论我国海上承运人制度 59、船舶优先权研究

1. 小程序算知识产权吗

a、广播组织可以禁止未经许可者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以有线或者方式转播;

小程序算知识产权吗 1.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吗

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权利。

软件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1、著作品版权:将研发成果中的文档、程序或其他媒质视为作品,适用著作权法进行保护;

2、设计专利权:应用端的工程技术、技巧性设计方案,可以申请专利保护;

3、形式表现商标权:产品名称、软件界面等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可以申请商标保护。

因此,知识产权包括软件著作权这是我们需要了解清楚的内容,在实际中也要学会利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能让自己的软件著作权得到更好的法律保护。

扩展资料:

著作权属

1、通过登记机构的定期公告,可以向宣传自己的产品。

2、在进行软件版权贸易时,认证将使您的软件作品价值倍增。

3、在发生软件著作权争议时,如果不经登记,著作权人很难举证说明作品完成的时间以及所有人。

4、合法在我国境内经营或者销售该软件产品,并可以出版发行。

5、在进行软件产品登记的时候可以作为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

6、在进行软件企业认〈2)论文正文:正文是论文的主体,正文应包括论点、论据、 论证过程和结论。主体部分包括以下内容:定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可以作为自主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

民法上边有哪些可写的论文题目啊,本人本科生,正准备写,望大神们给点思路和线索,谢谢!

71、惩罚性损害赔偿与消费者保护 72、论环境侵权民事

这个很多啊!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此外,创意、题材、作方法、技术方案、实用功能等属于思想层面的,不构成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民文题目

1、论合伙的法律地位 2、论自然人的民事

3、论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 4、论我国宣告失踪制度的完善

5、论一般人格权 6、论财团法人制度的完善

7、论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8、论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

9、论诚实信用原则 10、论法人制度对于我国企业改革的理论与制度意义

11、论合伙财产的法律性质 12、论法人内部治理制度

13、论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 14、论有限合伙

15、论隐名合伙 16、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

17、论意思表示 18、论表见

19、论中的连带 20、论权的取得与行使

2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人们的智能和计算机的高速运行能力汇集和融合起来,创造了新的生产力1、论无权 22、论民事权利体系

25、论侵害法人人格权的民事 26、论损害赔偿范围与因果关系

27、论商法的性 28. 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29、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30、论取得时效

31、论占有 32、论善意取得

33、论质权 34、论物权行为的性

35、论所有权的取得方式 36、论我国农业土地物权制度的完善

37、论地役权 38、论我国典权制度

39、论抵押权的设定与效力 40、论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比较

41、论共有 42、论占有制度的意义

43、论物权的效力 44、论物权的支配效力

45、论物权的追及效力 46、论物上请求权

47、论物权法定原则 48、论一物一权原则

49、论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50、论债的相对性

51、论债权的相对性 52、论债权的效力

53、论债权的履行原则 54、论债的转移制度

57、论不安抗辩权 #/ 论同时履行抗辩权

#/ 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58、论合同自由原则

59、论缔约过失 60、论违约制度的特征与功能

61、论违约与侵权的竞合 62、论继续履行

63、论情势变更原则 64、论合同中的第三人

67、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 #/ 论违约损害赔偿范围

68、从保险看侵权法之嬗变内 #/ 论合同履行中的诚信义务

69、论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 70、医疗赔偿问题研究

73、论连带侵权与内部求偿关系 74、过错与过错推定

75、公平原则与自愿原则 76、论特殊侵权

77、侵权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78、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

3、完善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构想 4、浅析我国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制度

5、代位继承比较研究(转继承比较研究) 6、夫妻财产制与立法思考

7、论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8、论当代夫妻财产制发展的趋势及原因

9、论违反婚姻家庭法的法律 10.论保护儿童利益原则

11、论对重婚的认定和处理 12、非婚生子女保护制度评析

13、人工法律问题研究 14、论遗嘱自由的限制

17、建立我国亲权制度的必要性 18、关于遗产税的法律思考

19、论遗赠扶养协议 20、论夫妻财产制

21、人工生育方式的法律思考 22、论亲权与监护

23、论公民的生育权 24、论夫妻约定财产制

25、论婚姻法对家庭的规制 26、论无效婚姻制度

27、论探视权 28、论事实婚姻的法律效力

知识产权法部分

1、论反不正当竞争与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 2、论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5、 论知识产权的保护 6、 论TRIPs协议的缺陷与修正

7.、论作品的构成要件 8、 论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法律保护

9、论我国著作权法中的法定许可制度

10、论商标的显著性 11、 论申请在先原则

12、论商标权的内容 13、 论商标的许可使用

1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15、 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关系

16、论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客体 17、浅析我国专利法中的职务发明

20、论专利权强制许可制度 21、 论域名的法律保护

24、论计算机软件的法律保护 25、 WTO与知识产权法的新发展

26、论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 27、 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反向工程'问题

28、“域名抢注”与商标权问题 29、浅谈我国的商标制度

30、论知识产权保护与创新机制

31、论知识产权法上的权利穷竭原则 32、论未注册

有关电子商务中的法律论文题目

65、论合同的解释 66、论预期违约

有关电子商务中法律论文题目:

2、关于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建设问题;

1、现行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6、知识产权的权利冲突及其解决原则;

2、电子商务法律体系建构的法理初论。

3、试析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律环境。

4、浅议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适用原则 。

5、电子商务安全问题法律保护探析。

电子商务独特的运作方式向现有的商务规范模式提出了技术、财务和交易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挑战,没有法律规范的电子商务将难以正常发展.下面由学术堂为大家整理出20个有关电子商务文题目,供大家参考.

2、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构建研究

3、 电子商务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4、 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研究

5、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规制研究

6、 WTO框架下的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7、 论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的基本架构

8、 关于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设想

10、 借鉴美国立法经验完善我国电子商务法律体系

11、 电子商务法律环境的构建

12、 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研究

13、 货治理在电商时代遭遇的法律困境及其应对

14、 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接轨与特色

15、 出口导向下跨境电商的法律风险防范

16、 电子商务领域知识产权权利的规制

17、 我国电子商务法律规制的缺失及完善路径

18、 第三方跨境电子支付服务法律体系及监管问题研究

19、 我国电子商务发展与电子商务法的互动关系研究

20、 电子商务平台性质与法律

论文查重存在哪些问题?

18、知识产权融资担保的方式;

随着论文查重的蛋糕越做越大,一条暗 渠密 布的产业链条初现端倪,使单纯的查重服务走向“降 重”“代 写”“盗 卖”。

专利的电子申请在网络环境下也有了新的问题。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有关专利的申请。而传统的做法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细则的修改中,已确认了电子申请的合法性。日本专利局已于1990年12月开始接受专利的电子申请。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Internet申请专利的实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Internet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的发展方向。

在某网站,“5年论文重复率修改指导经验,260位专业硕博士,368门学科,服务修改过11601份论文”的宣传广告。原来,如果论文查重没有通过,自己改又来不及,只要肯花钱,一切诉求,都会有人全权代劳。

据调查发现,一条规避查重软件的专业化、流程化的生产线俨然形成。在一些网站及网上店铺,不到一分钟,你就能得到根据论文抄袭程度和修改要求得出的“合理”估价。一篇总长10341字,要求查重率从22%降到5%的论文,店铺的报价从840元到860元不等。然而,不少号称“由高校教师修改论文”的店铺,其实都是学生作为写手。“每个店铺都有发单群,接到了论文订单后在群里发任务。”上述知情的大学生表示,“卖家收你钱的时候是每千字100元,发任务的时候只给写手千字35元,写手怎么可能给你保证质量?还不是到网上粘贴。”来源:青年报

符合学校要求的学术论文对很多大学生来说是非常重要的事情,为了能够去证明论文的原创度,需要特别重视论文查重的过程。论文查重是毕业生必须要经历的环节,尤其是在提交论文之前需要去检测,可是自己写的论文很有可能就会被他人所剽窃。

1、论文查重的陷阱有哪些

论文查重的主要陷阱就是被剽窃自己的论文被盗了,或者是被他人抢先发表,这样就会导致自己写的论文被他人剽窃,这种案例经常性的出现,而最终的调查结您的法学专业论文具体是什么题目呢果是将矛头指上论文查重的机构。如果参考文献资料超过了老师的要求,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毕业,这是非常的窘境,有的人为了能够顺利毕业,所以在提交论文之前经常需要去查重。

国内有很多知名的查重平台,这些平台会有知识数据库,在淘宝网上面也有不少卖家提供这种查询的服务,有的机构往往在提交论文之后会把资料保存起来,并且不会上传到网络,可是却把这些论文直接贩卖出去。

2、论文查重服务漏洞百出

论文查重的数据库很重要,可是数据库的资源基本上都是通过碎片化的形式处理,可以供高校使用,在主体上是全部公开,这也就避免了数据库在发表之前有泄露的风险。

有一些收费的论文查重软件是非常的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可是有一些免费的软件,却特别不重视知识产权,在选择软件的时候就要保护好自己的劳动成果。

法学专业题目选题参考

(11)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法学专业题目选题参考

下面是我整理的法学专业题目选题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3、农村法治建设;

4、征地及安置法制建设;

5、完善征地的法制建设

6、外观设计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模式;

7、论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的互动关系;

8、商业秘密保护及其立法;

9、贸易中知识产权与物权冲突之解决原则;

10、知识产权保护与无过错原则之适用;

11、知识产权的间接侵权;

12、数字化图书馆时代知识产权问题;

13、侵害知识产权民事与知识产权请求权;

15、TRIPS协议与我国知识产权司法审查制度;

19、企业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知识产权、技术创新与企业竞争力;

21、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禁令制度;

22、知识产权保护中的平行进口;

23、WIP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 WTO(世界贸易组织)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

24、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及侵权界定;

(3)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25、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27、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知识产权保护3、电子商务中的域名和商标问题;

28、知识产权制度中的利益平衡原则;

29、知识产权出资制度的完善;

30、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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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问题的研究

1、加强诚信法律制度建设;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18、论专利权的内容 19、 论专利法中的先用权

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主张通过缔结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作为发展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化的进程,以便在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与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有很大的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部门发布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案为例,这是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版权案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经审理、判决“”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

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为探寻符合标准和适合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信息办印发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17、知识产权的私权性和权利让渡;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域名机构。这说明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

;而电子商务更便利地满足着人们的交往、购物、学习、消费、医疗等各种需要。可以说,电子商务活动就是在网络环境下使一部分商品流通“化”的过程。不过,我们在享受着电子商务为我们带来谈判、签约、订购商品等便利的同时,也必须注意随之而来的一些问题,其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就是其中之一。电子商务活动中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很多,例如:在版权领域,Internet技术给版权保护的客体、版权权利内涵提出的新挑战;在专利领域,专利发明的性质在网络时代发生了巨大变化,Internet上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成为新的法律问题;在商标领域,“Internet”中的“域名”和商标的关系,上商标和“域名”的保护和侵权等,这些内容都需要我们认真对待。

从广义上来讲,知识产权所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但本文中我们仅仅讨论与电子商务密切相关的几类,包括版权(在我国叫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速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共享的需求,并发生了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的、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是知识产权的又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则是“无国界性”。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些相反的特性导致了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和冲突,世界大多数主张通过缔结公约来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的保护。1996年12月,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主持缔结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唱片条约》中,就针对网络环境,增加了版权保护的新权利,同时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的应用延伸做出了解释。同时,对于电子商务影响巨大的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也需要有一个共同的标准,世界贸易组织订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协议)就是一例。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知识产权法律“一体化”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潮流;这对世界发展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作为发展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自己的对策。要抓紧健全和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化的进程,以便在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上面我们简单介绍了知识产权与电子商务这二者间的矛盾和冲突,下面我们将从不同的角度来介绍电子商务中所可能涉及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所要注意的一些细节内容。

二、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分析

1、电子商务中的版权问题

所谓版权,有时也称作者权,在我国被称为著作权,是基于特定作品的精神权利以及全面支配该作品并享受其利益的经济权利的合称。一般来讲,版权的客体是指版权法所认可的文学、艺术和科学等作品(简称作品)。但是在信息时代,计算机软件、数据库、多媒体技术给版权的客体带来了新的内容。目前世界上已经建立了一个比较全面的版权保律体系,将计算机软件纳入版权保护中,给软件提供更加及时和完善的保护。1972年,菲律宾个把“计算机程序”列为“文学艺术作品”中的一项,1980年后美国、匈牙利、澳大利亚及印度先后把计算机程序或者计算机软件列为版权法的保护客体。1985年之后,又有日本、法国、英国、联邦德国、智利、多米尼加、新加坡等国以及我国与地区,都把它列到了版权法之中。1990年我国制定的《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和《计算机软件登记办法》等立法建立了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

在涉及到电子商务的版权侵权问题时,我们尤其需要注意的是网络服务商侵权问题和链接侵权问题。

网络服务商根据其提供服务内容的不同,主要分为网络内容服务商和网络中介服务商两大类。网络内容服务商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网络内容服务商会提供一些网页,在这些网页上面的内容就存储在网页所在的上。如果网络内容服务商提供的内容服务未经版权人允许,则构成了对作品的权的侵犯和网络传播权。网络中介服务商的基本特征是按照用户的选择传输或接受信息,其本身并不组织、筛选所传播的信息。此一基本特征决定了其在版权保律体系中具有与网络内容提供商不同的法律地位,从而使得其可能承担的侵权问题显得更趋复杂,更具有时代性。

信息共享始终是互联网的理想追求,因此链接技术的出现就深受人们欢迎。所谓链接是指使用超文本标志语言HTML的标记指令,通过URL指向其他内容。链接的对象可以是一个网站,也可以是网站中的某个网页,甚至是网页中的某个组成部分。关于链接技术的侵权问题,目前并没有一个统一的说法,不同的有很大的别。主要来讲,链接可能侵犯的有作品的权、演绎权以及精神权利等。关于这方面的论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2、电子商务中的专利问题

专利,是专利权的简称,指的是一种法律认定的权利。它是指对于公开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一定期限内的独占权。专利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它必须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所提出的新问题不断变化。网络技术对专利领域也提出了大量问题。例如,计算机软件能否成为专利制度保护的客体;因特网的广泛性和开放性对专利“三性”(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中的“新颖性”特点提出了挑战,此外,专利的电子申请方式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等等,这些都是在网络环境中需要讨论和解决的问题。

在专利法中一般都规定,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必须具有新颖性,新颖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实质要件之一。传统的专利法并没有规定在Internet上公开发明创造应采取什么样的原则,因此在Internet上公布的发明是否还具有新颖性就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域名是一种资源标志符,是因特网主机的IP地址,由它可以转换成特定主机在因特网中的物理地址。域名作为一种在Internet上的地址名称,在区分不同的站点用户上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域名是作为一种技术性手段建立起来的,它在本质上并不是一种知识产权,因此域名本来并不能像商标那样被作为知识产权受到保护。但是,随着域名商业价值的不断增强,法律已经开始将某些知识产权的权利内容赋予给域名,以保护权利人利益。

我国的商标法只规定可受保护标识为“文字、图案或其组合”,而没有把在网上出现的某一动态过程作为商标来保护。在网络环境下的商业活动,已使人们感到用“视觉感知”去认定,比起用“文字、图案”认定商标更能适应商业活动的发展需要。当前在我国最突出的问题是在网络环境下,“域名注册”与商标权的冲突。虽然1997年5月部门发布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规定》,但其中只规定了“不得使用不属于自己的已注册商标,申请域名注册”,并没有禁止以他人的商标和商号抢注域名。因而“域名”已实际上成为商誉、乃至商号的一部分并作为无形资产被交易着。

域名具有性,即它在全球范围内是的,但同时域名又通常都是按照“登记在先”的原则来进行登记的,因此一旦有人先对某个名字进行了注册,其他人就不得再使用该名字来命名其网址。因为域名具有较高的商业价值,抢注者希望借助于被抢注者的良好名誉得到网络用户的访问,一旦抢注成功,网络用户将无法访问到该域名真正代表的被抢注企业的站点,而是访问到抢注者的站点。法律应当制止这种恶意抢注行为,保护被抢注者的域名名称或商标利益。

在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传统的知识产权法面临着如何认定电子商务中的侵权行为,以及如何保护电子商务中出现的新的知识产权等问题。为解决这些新问题,一方面通过制定新的公约加以协调、另一方面要求各国知识产权法做出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全球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首先来看看版权法的适用问题。版权法在电子联网技术中有一些发展。传统的版权法要求你的作品必须附着在载体上,或相关的载体(磁盘、磁带)上,才会受到保护,但在互联网领域,你所写的东西通过机器来帮助你阅读,也就构成了“附着在载体上”这个法律要件。以美国“”案为例,这是个涉及到计算机网络的版权案子。“”杂志诉Starware公司从网络上取得其53张照片资料,并将之放在CD-ROM上贩卖而侵犯了其版权。经审理、判决“”胜诉。通过这个案子可以看出,版权的概念在网络环境下必须得到新的扩展。

其次在商标法上,也会面临新环境下的适用问题。在这方面,不同的规定不同。美国奉行的是先使用原则,即谁首先使用这个名称,他就获得相关的权利。但网络上的域名登记问题毕竟不是简单的商标法问题,现在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来调整这个问题。美国电信与信息司于1998年初公布的《因特网名称与地址的技术性管理的改进方案》,例举了七方面的问题;为探寻符合标准和适合国情的域名制度,于1997年5月30日,信息办印发了《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目前,现有的知识产权法缺乏保护域名的专门制度,但是,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TRIPS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简称)等主要的知识产权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与规则,可能对建立域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起指导作用。因特网协会与美国的以及全球产业界、因特网用户等最近也已达成初步协议,成立新的全球性管理域名机构。这说明正在加紧努力,协调这一基础性领域内错综复杂的问题。

这里,还要讲一讲管辖权问题。一般从民诉方面来讲,要或在侵权发生地,或在被告所在地,但在联网系统里面,传统的原则不适用了。因为联网系统里所出现的诽谤、错误及误导性的信息,有时候你根本无法知道它是从哪里冒出来的。他可能打一枪换一个地方,他把信息输送上去之后,马上关机,你就不知道他在哪儿。就传统的法律而言,提出了一个新课题:“到底在哪儿?”从传统的民法理论来看,实际上对原告不利,因为在被告所在地或侵权发生地,有时候原告离之很远,对原告的权不利。但在联网系统里面,由于不知道被告(向联网里输送信息的人)具体在哪个地方,反而对原告有利,因为原告既然不知道被告在哪儿,原告就可以随便挑选从法律上和地点上对他最有利的地方。这样,就形成了美国法律上讲的FIM效应。但根据一般原则,还是应该在因网络里的诽谤及错误等信息引起伤害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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